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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被起诉后的应对办法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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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因为商标侵权被他人起诉,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应诉,否则就会因为放弃自己的权利导致不利的后果。由于商标侵权的专业性比较强,需要请专业律师进行一定的分析,如果确实存在商标侵权的话,最好积极进行配合,对对方进行赔偿,如果不存在侵权,应用据理力争。
一般情况下,商标侵权被起诉后,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分析:
1、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根据《商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侵权诉讼的原告应当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因此,原告的主体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如果原告不是注册商标的所有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被告可以提出原告诉讼主体不适格的抗辩。
2、诉讼时效是否过期。
在《民法总则》施行以后,由于《民法总则》第188条第一款已替代《民法通则》第135条,因而,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案件的诉讼时效,随之亦由两年延长为三年。目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民法总则诉讼时效解释)的规定,司法机关已按照三年诉讼时效处理著作权侵权及商标侵权案件。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3年,从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3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3年计算。如果发现超过诉讼时效,可以此为由提出抗辩。
3、不相同也不近似策略。
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在同种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的,属于商标侵权,由此可以知道,在不同商品或不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不同或不类似的商标的,就不属于侵权,如果被起诉,可以以此作为抗辩理由。
4、是否在先使用。
《商标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商标注册人申请商标注册前,他人已经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先于商标注册人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该使用人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商标,但可以要求其附加适当区别标识。如能证明先于注册权利人使用,则可成功抗辩。
5、通用名抗辩
《商标法》五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因此,如果某商标是商品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即使经过注册,仍然可以考虑通用名抗辩。
6、撤三抗辩策略
《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其核定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没有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所以如果发现商标权利人三年以上没使用,可以据此抗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