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仿冒“富侨”商标足疗保健店被判侵权

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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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不久,北京海淀区人民法院(下称海淀法院)依法对原告富侨(重庆市)控投有限公司(下称富侨公司)与被告北京春风足乐美容美发有限公司(下称春风足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件一案做出判决,认定春风足乐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富侨足道"字样进行宣传,与涉案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侵犯了富侨公司的注册商标权,裁定春风足乐公司终止侵权行为,赔偿富侨公司财产损失及合理支出11万余元。目前此案判决已生效。
富侨公司诉称,其系第1967348号"富侨及图"商标、第5054170号"富侨足道"商标、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的权利人。春风足乐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足疗保健店中大量使用与富侨企业所述注册商标相同、近似的字样和标志等,使相关群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富侨公司提供,并由此获得了巨额的收益,侵犯了富侨公司的商标注册权,故要求春风足乐企业终止侵权行为,赔偿财产损失及合理支出150万余元。
春风足乐公司辩称,其对涉案商标的使用获得了案外人的授权,系合法使用;市场上存在好几个富侨商标,春风足乐公司的使用行为没有主观恶意;富侨公司主张的赔偿金额过高。
法院经案件审理后认为,富侨公司对涉案商标享有商标注册权,应依法受到维护。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春风足乐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富侨足道"字样,非常容易造成顾客的混淆,侵犯了富侨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商标注册专用权,理应承担停止侵权、损失赔偿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