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到我国加入WTO,根据世界商标知识产权组织的要求,国家工商总局于2002年10月将“侦探公司”列入新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允许注册“侦探公司”商标。但可以注册,不意味着允许公司经营,由于国家没有明确改变相关政策,私人侦探依然“非法”,很多私人侦探公司便以“咨询公司”“调查公司”的形式存在。据媒体报道,因为惧怕公检法机关的打击,很多侦探公司对自身业务讳莫如深,公司地址和联系方式也经常变换,很难找到,自然显得非常神秘。
但市场对于私人侦探有需求,私人侦探业依然存在
北京李军认为国人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归为四大类:一是婚姻问题调查,由于婚外情等现象的增加,婚姻关系中的一方有获取另一方“不忠”证据的需求;二是在债务纠纷中,债权人有知道债务人下落,让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的需求;三是在商业活动中,有对参与者商业信誉、谈判底线、支付能力的了解需求;四是刑事案件中,当事人希望获取更多证据用以抗辩或控告。
对普通人来说,这四类需求很难“自给自足”,因此催生了对私人侦探的需求。关于中国私人侦探类公司的规模,目前缺乏确切的权威数字。但相关论文和报道经常引用的一个说法是,在2008年的时候,国内各种性质大小民间调查公司约有2500到3000家,专业调查员20万人以上,加上兼职和临时聘用人员,从业人员将近30万。由此可以管窥全社会对私人侦探行业有多么大的需求。
私人侦探是否应该合法化,争议很大
那私人侦探既然有这么广阔的市场需求,为何在法律上始终处于灰色地带呢?
反对的理由:侦查权属于国家,私人侦探易侵犯隐私权
反对私人侦探合法化者认为,在中国,法律明确规定侦查权是一种国家权力,民间机构不享有侦查权,也就不具有侦查主体的资格,其民间组织自然是非法的,应该对私人侦探业强行取缔。同时,由于私人侦探并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公开的、强制的手段,所以私人侦探大都是采用对被调查人进行跟踪、盯梢、偷拍,偷录之类的行为,这类以侵犯他人的隐私权获得的证据也不能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
私人侦探多采用偷拍的方式取证私人侦探多采用偷拍的方式取证
支持的理由:调查权不同于侦查权,了解隐私和侵犯隐私是两回事
私人侦探合法化的支持者则认为,私人侦探确实没有法律意义上的侦查权,但不代表他们就不可以进行“调查”。在针对民事、经济案件时,私人侦探完全可以提供有偿性质的调查——只要调查取证的手段符合法律规定,与搜查、扣押、拘留、逮捕等侦查措施严格区别开来即可。
针对私人侦探侵犯隐私的指责,支持者则认为,侵犯隐私与了解隐私是两个不同的概念。私人侦探即使发现了被调查者不为人知的事情,也只是“了解隐私”,如果把调查结果扩散出去给对方造成了伤害,这才是“侵犯隐私”。
如果私人侦探可以合法化,必然要对私人侦探的义务和责任进行详细的规定。因此,私人侦探只要把握好调查工作中的尺度,遵守法律规定,公民的隐私权并不会受到侵害。而私人侦探在不违反法律规定情况下获得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认定案情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