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 上海君无忧私家侦探公司 官方网站!

24h咨询热线:

165-0623-8088

当前位置:首页>> 新闻中心

员工竞业限制保密协议调查取证方法

2023-12-10
203次

单位一名员工在与我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和竞业禁止协议后,擅自离职到其他单位任职,违反了竞业禁止的规定和保密规定,但我公司并不知道他具体跳槽到哪一家单位,不知道该员工的具体工作地点,只要通过途径取得,未侵犯他人的隐私权或其他权利,就能够作为证据使用。
提倡企业参照知识产权案件打假的取证模式,与专业的取证团队合作,不太建议由经办律师单独取证。一则,专业团队的经验较为丰富,懂得发掘突破口、取得关键证据,对证据的证明力也有专业的判断,同时对于取证的性也有较为正确的把握;二则,专业取证团队的调查员,容易可以做到“放到人群里毫不起眼”,跟前台、保安、物管的入口岗位的人员有丰富的打交道经验,甚至容易打入对方内部,对于蹲守、跟拍等需要持久作战的场合也“耐得住寂寞”,这些特点是普通律师不一定具备的。当然,经办律师与取证团队的实时沟通、研判,以证明力为主线不断校正取证过程,也是必不可少的。
义务人违反竞业限制,为竞争企业提供劳动/劳务、外包服务等,总是需要持续的时间和空间,有必不可少的连接点,正如法国犯罪学家、法医学先驱埃德蒙·洛卡德曾提出过的“洛卡德物质交换定律”:“凡有接触,必留痕迹。”竞业限制的取证,目的是通过取证义务人和竞争企业之间接触的痕迹,证明双方之间的关系,以及这种关系的性质。这些接触痕迹主要包括:
(一)工作地点
义务人无论是入职竞争企业,还是自己经营竞争企业,工作地点是必不可少的,毕竟义务人作为竞争企业的核心人员,需要管理团队,需要与竞争企业其他人员协同,不可能长久居家办公。因此,义务人进出竞争单位场所,在所有竞业限制案件中,是最为常见的证据,也是最容易获得的竞业限制证据之一。
但,义务人进出竞争单位场所,并不是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直接证据,尤其是偶尔出入时,义务人完全可以反驳是访友、参观等,并未违反竞业限制。有的竞争企业为了规避取证,甚至专门安排隔离的地点,供竞业限制的人员办公,大大增加取证难度,但此项证据的有效性要求有长时间、多次、有规律(上下班时间、工作时间)的记录。在仲裁、诉讼阶段,用人单位举证主张义务人在竞争企业工作后,义务人即负有反驳的举证义务,而用人单位的举证强度则需要突显义务人的反驳严重不合理,或达到义务人甚至无法反驳的效果。
在完成义务人出入竞争企业办公场所的证据后,甚至在整体取证的收尾阶段,可以寄送、送、电话询问前台并录音的方式,进一步证明义务人就在目标场所。但这个行为已经打草惊蛇,务必是取证的最后一步。
另外,在取证义务人出入竞争企业场所时,需要一并取证该场所属于竞争企业使用、控制,包括前台的logo、大堂水牌、企业介绍材料中的办公地址等。
(二)工作痕迹
义务人作为竞争企业重金引入的核心人员,完全不可能“待字闺中”, 必定需要“大展拳脚” ,因此,从工作领域取证,也是一个重要的方面。取证的突破点包括:
1)竞争企业的活动。义务人出席公开活动,暴露自身的可能性较低,但是,对于公司的内部活动,义务人可能是不会缺席的。笔者经办的一个案件是,取证人进入竞争企业的年会现场,拍摄到义务人“前排就座”并作为抽奖嘉宾上台展示,发表“重要讲话“,甚至竞争企业的公众号上文章配图也显示义务人的存在,义务人在庭上对此辩解是外部嘉宾,显得十分苍白无力。
2)共同的客户的留痕。既然是竞争企业,争夺的客户也很有可能是共同的,可能在会面谈判、发送业务计划书、共同出席签约场合等,存在取证的机会,但此项证据取得前提更多是我方在客户的“内线”提供情报。
用人单位不能单方认定什么是商业秘密,否则就会扩大竞业限制的适用范围。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分为非专利技术和经营信息,前者包括生产配方、工艺流程、技术诀窍、设计图纸等,后者包括管理方法、产销策略、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等。商业秘密须具备三个构成要件:(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用人单位要证明你的秘密点是什么,能划分清楚;(2)实用性,即能带来经济利益,而不是停留在理论上的;(3)保密性,即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只要达到合理的程度。要区分一般知识、经验和技能、商业秘密三者的区别。一般知识是指一个劳动者在就业前所获得的必需的生产和生活常识;经验和技能是指劳动者从事本行业所应当掌握的本行业共有的普通技术、积累的非诀窍类的一般经验;商业秘密则是用人单位采取了保密措施的、能带来巨大经济效益的特殊信息。竞业限制的取证方案和手段,应该是根据每一个案度身定制,因人而异。但总的来说,相对于其他类型案件往往有现成的证据可供剪裁,竞业限制案件的证据可以说是从无到有,往往“吹尽狂沙始得金”,还要累积、组合,以最终使裁判者形成确信。
正常的公共场合的跟拍,如公司出入口、竞争企业公开活动等地的跟拍,是完全的,侵害义务人或其他人员权益的可能性极低。
当然,在不需要持续多次跟拍取证和电话录音取证的情形下,请公证机构参与取证,对取证的性多一层把关,也增加了证明力,也不失为的取证方式。